當事人對經濟仲裁不服怎麼辦
一、當事人對經濟仲裁不服怎麼辦?
對經濟仲裁不服的話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二、經濟仲裁的申請方式有幾種?
申請方式一般分為口頭申請和書面申請。建議採用書面申請。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其中,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機構是依據國家法律制度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要仲裁裁決結果是合法有效的,不管當事人是否認同,都必須要執行,因此,儘管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結果有問題的,就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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