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詐騙罪能羈押2年嗎?
一、涉嫌詐騙罪能羈押2年嗎?
詐騙罪不可以羈押兩年。
1、詐騙看守所最長羈押時間是七個月零三十七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3、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4、若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還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無論是詐騙罪還是其他類型的刑事犯罪,只要是公安機關對該涉嫌犯罪的犯罪行為人立案偵查之後,符合羈押條件的,就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如果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此時就可以對犯罪行為人實施逮捕的措施,但是逮捕也有時間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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