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案開庭流程是什麼?
第一、訴訟主體核實及權利告知。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法庭調查。
雙方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舉證,由對方當事人就舉示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第三,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進行辯駁和論證。
第四,調解。
法庭會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調解意向,如果一方證據不足可能敗訴的,要抓住調解的機會減少損失。若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法院不再對雙方進行調解。
二、民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
民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最短是三年,最長是二十年。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的開始,也稱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間既然是一個法律事實,確定其起始時間就特別重要。整個訴訟時效制度的基礎是有權利而不行使這一事實。民事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卻長期不行使,這就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
合同糾紛產生之後,若已經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已經受理,那麼就需要等待人民法院送達開庭傳票,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參加訴訟活動。開庭的時候首先是由法官核實訴訟主體的資格,之後就是關於權利義務來予以告知。最後需要完成法庭辯論舉證質證等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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