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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開庭辯護流程是什麼?

一、離婚案開庭辯護流程是什麼?

離婚案開庭辯護流程是什麼?

離婚案開庭辯護流程是首先要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件,還有就是法院的傳票,到法律所規定的一個時間地點來參與到訴訟活動當中,接下來就是整個的開庭階段,由書記員宣佈開庭,最終法院來決定。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需要做以下準備:

第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以及法院的傳票等證件;

第二,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參加訴訟;

第三,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參加訴訟;

第四,聽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秩序。

二、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起訴離婚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在現實生活當中離婚類型的案件,他和一般的民事類型案件流程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但是對於當事人員來説,他需要攜帶好的一些材料就比較多了,本人的身份證件,户口本甚至是結婚證明的話都需要帶着,但是律師的話會提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