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的證人已經出庭作證二審還要出庭嗎?
申請再審一審證人不一定可以出庭作證,要求證人來到法庭主要是為了讓案件能夠有第三人的親眼證明,但是既然已經在一審的時候已經出庭且已經被法庭確認可以將其證言作為證據的話,再審就不用浪費更多的時間去再次確認證人的真實性了,也就不用再出庭了。
法庭會要求證人作證,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再審一審證人不一定可以出庭作證,因為如果一審時出庭作證,當事人認可,無異議,法院予以採信,則二審時不需要再次出庭了。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很複雜,如證人不能受到較好的司法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及損失得不到合理及時的補償、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時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措施等等。
證人的隔離即指證人在作證時或接受法官、當事人的詢問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的制度,這是為了保證證人可信性的重要措施,是為了防止證人在作證之間聽到了其他證人的證言,而對自己的證言進行裁剪。
證人的退庭則是指所有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僅在法庭傳喚作證時才出席法庭的制度,這也是為了保證證人可信性的措施。如讓證人蔘加了庭審,則會讓人考慮自己作證時對某方當事人的利弊,而影響其證言的可信性,也會喪失對證言可信性進一步考慮的機會。
需要注意的是,其實在二審程序中,對於案件的事實實際上已經在一審的審判中得到了確定,此時一般是不用再調查事實的,也就不需要讓證人繼續出庭了,除非是新的證人對新的案件情況有證明才需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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