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房東可以要轉讓費嗎
一、租賃合同到期後房東可以要轉讓費嗎
可以,房東收取轉讓費是正常的。轉讓費是指租户在店鋪租期內徵得房東同意後將房屋轉租,把和房東之間的租賃剩餘期限,連同租户的裝修、原來購買的設備、經營的項目等,一併轉給下一個租户,其向下一個租户收取的超過應收取房租的費用為轉讓費。
合同到期,如果房東説要收回店面自己經營,可以要求收回轉讓費。具體方法是:
1、雙方應當協商解決,雙方可以做適當的讓步,這是解決問題的上上策。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雙方都熟悉的人員或者相關組織進行調解,這樣也比較有效的。
3、如果上述兩個辦法不行,只能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解決問題。
二、房屋租賃合同有什麼風險
1、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應當自己負責;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則根據“不幸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的原則,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2、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負擔
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麼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麼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麼出租人首先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之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損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簽訂的租賃合同到期之後,房東可以收取轉讓費,符合法律規定。簽訂租賃合同需要承擔租賃物毀壞的風險,存在這種行為也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於出租人的責任導致租賃物毀壞的,出租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按照承租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還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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