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刑期計算是怎樣的?
一、判決刑期計算是怎樣的?
判決刑期計算是根據不同的刑罰種類來處理。人民法院對於犯罪分子所判決刑期的計算方式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如下: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是什麼?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即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
如某罪犯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執行二年後,因有立功表現,監獄上報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建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該罪犯自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之日起,還要執行期十八年,刑罰執行才算完畢,已執行的二年不計算在裁定的十八年有期徒刑內。
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在對於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應當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所犯罪行比較輕微的,人民法院對此判處拘役的,那麼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在此之前,犯罪人被先行羈押的,將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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