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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山東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山東盜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於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認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6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40萬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為。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罪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失,一般會根據不同的城市來確定立案標準,只要構成數額較大者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來進行判決,其目的性也是為了讓違法者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