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另行通知可以嗎?
一、開庭時間另行通知可以嗎?
可以。但是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需要在開庭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還需要在開庭三日前並社會發布開庭公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20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1個月,1.5個月:即:1 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3、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 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4、4個月或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5、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 2 1 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6、9個月:即:6 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開庭時間一般是由法院規定的,需要在開庭三天之前通知相關人員,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是二十天的時間,這是普通的案件的期限,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審理的期限一般是四個月或者四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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