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時間會通知家屬嗎
一、法院開庭時間會通知家屬嗎?
不會通知家屬,家屬不是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不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都不會通知家屬,只需要通知案件當事人即可。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
1、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2、對於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通知時間為開庭三天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準時到庭的訴訟通知書。其中應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請其準時出席法庭進行何種訴訟活動等內容。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法院在開庭之前,會在法庭公告欄進行公告,家屬也可以留意一下。在傳票不能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會通知其家屬或通過公告送達。當可以送達當事人時,除當事人為特殊情況不能獨自出庭外,不通知當事人親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家屬跟訴訟活動當中的原被告雙方之間的這種感情可以理解,但是贈送活動當中的很多事情都是非常理性的,家屬也不能用太感性的態度來面對。就像是在刑事活動當中,有的時候家屬可以旁聽,特別是受害者的家屬,一定要注意控制好自己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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