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人無法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1.對到庭證人證言的質詢
A.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B.證人的主觀能力。如理解力、記憶力、表達能力、感覺能力等。
C.證人的基本情況。
D.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E.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證人是否受到欺騙、引誘、指使、賄賂、收買、威協等行為的干預。
F.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G.證人前後的證言是否矛盾。
H.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2.對證人證詞的質證,即是對法庭上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的質證
A.證詞形成的時間、地點和環境
B.證詞的來源。是證人耳聞目睹的事實,還是聽別人傳説的。
C.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D.證人的基本情況
E.證人的主觀能力。如理解力、記憶力、表達能力、感覺能力等。
F.證詞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G.證詞的真偽。
H.證詞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I.證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時,要求當庭質證,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見。
K.證人與事故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係。
注意證人與案件和當事人的關係,尤其是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更要通過查明他作證的思想動機來判斷其證言的可靠性,對於與案件或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主要是審查證人提供證據的準確程度,例如考慮案件發生時證人所處的周圍環境如何,辨別是非的能力,記憶力情況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樣等等。
L.證人的覺悟高低、思想品質好壞等也是影響證人證言真實性的重要因素。
3.注意的問題
A.對宣讀的證詞有疑問的,一定要親自辨認。
B.證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屬於法定情形的,則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否則,不認可該證據。
一般來説在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當中,如果有提供證人的話,那麼證人需要進行當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是在符合一些法定的情況下,證人是可以不用進行出庭的,比如説證人不方便行動,或者是證人已經年邁體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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