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判決時間可以更改嗎?
一、法院開庭判決時間可以更改嗎?
是可以更改的,通常情況下,法院在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會對當事人進行書面通知,也就是我們説的送達傳票。一般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就是不可以更改。但如果當事人確實存在特殊情況,需要更改開庭時間的話,則也可以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同意之後,那麼才能對開庭時間做出更改。
法院因故不能按原定開庭時間審判刑事案件,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理繼續進行的情況,可以決定另定日期再行開庭審理。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在這個期限內作出判決,就不超過審限。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開庭時間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法院通知開庭應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不包括節假日。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示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需要在開庭三天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案件,還需要在開庭三日前並社會發布開庭告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法院的開庭判決時間可以更改,人民法院確認開庭時間之後,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雙方當事人,告知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參與庭審,開庭審理之後,案件事實清晰,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在兩個小時內就會審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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