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侵佔案受案了怎麼處理
一、法院對侵佔案受案了怎麼處理?
法院受理了侵佔案的,應當開庭審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沒有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六條 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二、侵佔罪的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三、侵佔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不管是侵佔罪還是其他的自訴案件,只要法院已經受理,法院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開庭時間,自訴人和被告方都應該在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內到庭,如果自訴案件中的被告方有逃跑的行為,對被告方是可以依法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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