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必須到被告所在地起訴嗎
一、原告必須到被告所在地起訴嗎?
原告不是必須到被告所在地起訴的,訴訟管轄是很複雜的問題,具體到哪個法院起訴,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類型來判斷。民事訴訟的起訴一般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因合同糾紛、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也可在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原告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在確定管轄法院的這個問題的時候得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析,類似於離婚案件,在被告方已經失蹤了的情況下,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是有管轄權的,自己確定不下來管轄權的時候,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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