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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標的超過實際損失怎麼辦

一、訴訟保全標的超過實際損失怎麼辦?

訴訟保全標的超過實際損失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法院超標的財產保全,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的意見並記明筆錄,不能未經詢問逕行作出認定。

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標的保全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財產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超標的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

(一)實際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總額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財物價值總額在扣除折舊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保管、拍賣等費用後餘額明顯超過裁定保全金額的。

法院應當將超標的保全的審查結果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記明筆錄。

二、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於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人民法院所保全的財產跟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應該是一致的,比如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是10萬元,法院查封的這套房產價值好幾百萬元的話肯定是不合理的,一般來説也不會出現這種情況。認為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已經超過實際損失的,要舉證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