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嗎?
一、答覆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嗎?
不屬於,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的範圍的事項: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辭退、迴避等人事處理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分;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上級行政機關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6.行政機關對信 訪問題作出的沒有規定新的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為或者解釋性答覆;
7.行政機關落實歷史遺留政策問題的行為;
8.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9.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10.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
11.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12.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行為。
二、行政複議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行政複議的流程大概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1、申請。
(一)時效。
(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審理。
(一)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二)審閲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三)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五)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4、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是由做出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實施此行為,只要被申請人對於複議的結果不履行的話,那麼申請人是有權利向行政機關申請要求責令履行,對於拒不履行者那麼是會被要求承擔行政處分,或者是降級和撤職的處理,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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