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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迴轉標的不只是財物嗎?

一、執行迴轉標的不只是財物嗎?

執行迴轉標的不只是財物嗎?

執行迴轉標的的只能是財物;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迴轉具有以下特點:

1、執行迴轉的時間必須是行政強制執行正在進行中或者已經執行完畢。行政強制執行尚未開始的,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2、執行迴轉的原因是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為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讓其利益回覆到原有狀態。

3、執行迴轉的標的只能是財物。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是無法執行迴轉的,只能適用國家賠償的相關規定。

二、執行迴轉的條件有哪些?

1、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

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迴轉的問題。

2、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迴轉。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後,是不會產生執行迴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麼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覆到原有狀態。這裏,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於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後,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迴轉。

3、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迴轉裁定進行。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並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迴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4、只適用於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綜合上面所説的,執行迴轉是針對於因法院作出的強制執行判決或者是裁定有錯誤而所要實施的行為,對於此行為的處理要符合條件,而且在實施執行迴轉時就一定要恢復到原有的狀態,已經獲得錢財的人,就一定要及時的返還,不返還的就會做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