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和保全措施區別是什麼?
税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既有實施主體均是税務機關及税務人員、均須經縣級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均須開具清單和收據等相同之處,也有適用對象、實施條件、實施時間等不同之處。
1.兩種措施的適用對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税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適用於納税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税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條件不同
對當期應納税款實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提供納税擔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斷後(注:對以前應納税款可以直接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實施的條件是責令限期繳納在前,強制執行措施斷後。注意此處的“責令限期繳納”對兩種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税期限;強制執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納税期限結束後由税務機關規定的限期。
3.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對當期的納税義務在規定的納税期限屆滿之前實施的;而強制執行措施則是在規定的納税期限屆滿並且責令限期屆滿之後實施的。
4.兩種措施的執行金額不同
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時僅以納税人當期應納税款為執行金額;而強制執行措施應以納税人應納税款連同滯納金一併作為執行金額。
5.兩種措施的採取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僅僅是凍結、查封、扣押納税人財產,並未剝奪納税人財產所有權,而只是對納税人的財產處分權的一種限制。而強制執行措施的方式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扣繳税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税款,是扣繳、拍賣、變賣納税人財產,可以直接使納税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税收強制執行與税收保全措施的認定,顯然是屬於不同的方式,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税收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來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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