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生效調解書可以上訴嗎
可以,在調解實踐中,在調解書生效後,如果調解書違反了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有違法的內容,當事人仍可以申請再審。
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錯誤的,報院長批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沒有錯誤,法院應説明駁回申訴申請的理由,當事人就必須按照調解書履行自己的義務。
此外,在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程序也就隨之結束,當事人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爭議一旦確定下來,當事人則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對同一被告再次起訴。
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上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於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或者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後,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訴),當事人就調解解決了的糾紛,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調解協議是基於自願原則達成的,因此,對調解協議不得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在調解書沒有依法被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自動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雙方發生糾紛的時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在進行審理的過程當中,是可以對雙方進行調解的,調解成功的話,就可以按照調解的方式來進行結案,調解書和判決書的法律效力一樣,但是在調解以後如果有問題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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