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告勝訴律師費誰出?
一般是誰委託誰負擔,法律認為,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但在下列案件中,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負擔:
1、交通事故案件律師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費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樣。
2、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須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於律師費的支持,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持的具體數量會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並非全部的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原告勝訴之後如果請有律師那麼就需要支付一筆律師的費用,一般情況之下都是由委託方來支付這筆律師費用,但在特殊的情況之下也會由敗訴方承擔的,所以,自己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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