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人員工作職責是什麼
一、強制執行人員工作職責是什麼?
1、依法執行本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仲裁文書、公證債權文書;
2、依法執行外地法院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
3、依法執行上級法院指令本院執行的案件;
4、依法做好委託執行工作;
5、協助外地法院做好執行工作;
6、接受上級執行機構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隨時請示彙報工作,取得上級執行機構的支持和配合;
7、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法院及本院有關執行工作的規定,確保程序合法、操作規範、裁決公正、工作高效、服務文明、效果良好,力求收到最好的執行效益;
8、做好執行程序中的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權利提供服務;
9、加強對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學習,堅持案件集體研討和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彙報制度,不斷提高本庭執行隊伍的司法能力;
10、加強對新形勢下執行工作的調查研究,積極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和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健全和完善執行工作機制,認真總結執行工作經驗,努力化解“執行難”;
11、做好執行案件統計和統計數據的報送、利用工作;
12、以執行工作為中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擴大辦案效果,力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意見生效且該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經屆滿。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繼承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給付內容具體、明確。
5、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執行人員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工作的,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配合執行人員的執行工作,比如轉移財產,甚至對執行人員進行威脅、報復,情節嚴重的按照拒執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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