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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起訴後多久會開庭

一、在民事案件起訴後多久會開庭

在民事案件起訴後多久會開庭

民事案件起訴後開庭的時間是不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民事訴訟一審開庭流程有哪些

第一,庭審準備工作完成之後,進入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審理階段首先由審判長核對到庭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訴訟手續,詢問代理人的具體代理權限,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於對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無異議;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訴訟手續經審判長核對無誤後,審判長宣佈開庭並宣佈案件當事人的名稱和案由(對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説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宣佈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名單,並告知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審判長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對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人員申請回避。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審判長應宣佈休庭,嚴格依照迴避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審判長在重新開庭時宣佈予以駁回,記入筆錄。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的,審判長宣佈延期審理;審判長宣佈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承擔的訴訟義務和應當遵守的法庭規則。

在完成以上庭審程序工作後,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第二,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聽取當事人的主張和意見,查明案件事實。法庭調查可以由審判長主持,也可以由審判員主持,一般由案件承辦法官主持。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陳述起訴請求和起訴的事實理由。如果原告的起訴請求和事實理由與起訴狀一致,可以在法庭上宣讀起訴狀,書記員在記錄時可以簡記為“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見起訴狀)”;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有變更,應向法庭明確其訴訟請求變更的內容與理由,書記員應詳細記錄原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內容和理由。

原告陳述完訴訟請求和理由之後,由被告陳述答辯意見,案件有第三人的,最後由第三人陳述答辯意見。被告(或第三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該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明確提出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觀點和理由。

(二)合議庭總結歸納案件爭議焦點

合議庭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以及被告(第三人)的答辯意見,總結歸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並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合議庭總結的案件爭議焦點有無異議。如果當事人對總結的爭議焦點有異議,詢問其具體有何異議,對當事人提出的新的爭點,合議庭認為與本案有關的,可以歸納為新的案件爭議焦點。如果當事人對合議庭總結歸納的爭議焦點沒有異議,告知當事人應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

(三)當事人舉證、質證

舉證、質證的順序是:

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出示證據

在出示證據時,原告可以一證一舉,也可以按類別一類

民事訴訟一審開庭流程有原告先準備好起訴的相關材料和準備,法院在受理之後就會進行入法庭調查階段,首先由當事人進行陳訴案件事實,然後會進行合議庭審當中爭議的焦點,之後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