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錯判案件了該怎麼辦
一、法院錯判案件了該怎麼辦
1、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且判決書沒有生效,則可以直接上訴到上一級法院。
2、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且在生效之後六個月之內,則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3、如有證據顯示錯誤判決,但是判決書生效六個月之後,那麼就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了。
4、以上是三種法定的程序和方法,當然,你也可以走一個行政途徑:就是直接把情況反映至該法院院長辦公室,讓該法院自糾自查。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對錯判的申訴如何處理
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執行機關轉請的有關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案進行重審,對於罪犯的申訴,也應及時審查,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刑量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依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有錯誤的。經審查,如果認為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具函通知移送材料的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如果認為罪犯的申訴沒有根據的,可以駁回申訴。申訴期間,原判決不得停止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要求審查的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
法官在對案件作出審理判決的時候,也是必須要依據事實,而能夠證明事實的往往就是證據了,不過有些時候提供的證據可能存在效力上的瑕疵,證明力薄弱。這個時候,要是法官還依據該證據對案件作出判決的話,造成錯判的概率就會大大提升。而當事人此時可以通過上述的一些方式,結合不同的情況,對法官的錯判作出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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