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遺產繼承公證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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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根據《繼承法》,辦理繼承公證必須:
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户口簿原件;
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③被繼承人(您父親)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註銷單》原件;
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註銷的户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
證明內容: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註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註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户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户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複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在我們進行辦理公證的時候,要注意公證認證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公證的方式,我們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不同的,如果是遺產繼承公證的話,我們是需要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單位證明等材料的,而且一般是需要本人來進行辦理,如果放棄繼承的話,還需要提供棄權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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