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適用哪些範圍?
(一)不予受理
法律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合乎法定條件,否則不予受理。具體地説,一是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二是雖屬法院主管但不屬該人民法院管轄;三是法律規定暫時不能起訴的。受理與否,關係到訴訟程序啟動與否,故應用裁定。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有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一經提出直接關係到該法院能否對該案行使審判權,不可不慎重行事,認真審查。審查認為異議有理,應裁定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異議無理,也應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
(三)駁回起訴
起訴涉及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駁回原告起訴,重在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行使問題,故用裁定形式。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雖涉及實體問題,但又與程序密切相關。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申請提出後得不到及時解決,必然影響程序順利推進。故法律規定解決這兩個問題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條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執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許或不准許當事人撤訴
當事人撤訴,事關他們的處分權利。但在我國,當事人的處分權並不是絕對的,它需要輔之以人民法院的審查。撤訴成立與否,關係到訴訟程序能否繼續進行,故人民法院准許或不准許當事人撤訴,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訴訟程序的暫時停止。終結訴訟是訴訟程序的非正常結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適用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中筆誤是糾正判決中的局部失誤,不是法院從根本上改變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認定,屬於程序問題,用裁定形式比用判決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終結執行
中止或終結執行涉及的是執行程序,中止或終結執行是有條件的。合乎條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機關製作的仲裁裁決書經當事人申請,應作為執行根據,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後應認真審查。法律文書無誤時可交付執行,法律文書有誤時,若開始執行便會侵害對方當事人利益。根據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對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須用裁定。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公證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這是一項彈性規定,目的在於適應民事審判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因為法律不可能對適用裁定的事項一一列舉。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裁定和判定,均適用於民事裁定程序,其中對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是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可以申請複議,其他裁定不服當事人不能上訴和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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