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需要開庭嗎怎麼判斷?
督促程序開庭審理判斷:
(一)督促程序的非訟性
督促程序與解決民事爭議案件的一般審判程序不同,它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體上的債權債務糾紛為前提,當事人不直接進行對抗。債權人是申請人而不是原告,其權利請求僅限於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
督促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因此,督促程序並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具有非訟的特點。
(二)督促程序適用範圍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並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等。
它不像處理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是指人民幣,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包括外國貨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
(三)督促程序的可選擇性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督促程序。
但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這類案件必須適用督促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或督促程序來解決,只是選擇訴訟程序時間更長,不利於問題的快捷簡便解決。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訴訟程序的,就不能再選擇督促程序。選擇訴訟程序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可見,督促程序不是解決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四)督促程序審理的簡捷性
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審理案件,僅對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和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和督促程序證據進行書面審查,不傳喚債務人,也無須開庭審理。
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令;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駁回債權人的申請,並且不能提出上訴。審判組織採用獨任制的形式。因此,與訴訟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特點。
(五)支付令的申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申請人還應當寫明請求所根據的事實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六)支付令生效的附條件性
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生效。
這些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屆滿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為上的要求,即債務人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不清償債務,也不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支付令才發生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七)支付令異議的法律後果
法院無須查明審查異議是否有正當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因為法院知只是判斷是不是異議,所以不用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支付令失效後,督促程序不會直接轉為訴訟程序,法院作出終結督促程序裁定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准許,在法院發出支付令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
申請支付令相當於執行對應的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的執行需要經過審核之後才可以進行,支付令的申請條件包括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金錢,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請求的金錢已經到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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