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缺席判決公告期多久時間?
一、被告不出庭缺席判決公告期多久時間?
1、被告不出庭缺席判決公告期一般是六十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為送達。
3、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應對有關的爭議法律關係作出怎樣的處理。為解決這些問題,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二、缺席判決的適用情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的被告都會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到庭,若是法院認為不到庭是沒有理由的,此時即使一方當事人缺席,也是可以正常審理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束之後,法院會向案件的原告、被告寄送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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