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沒有按照傳票時間開庭?
一、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沒有按照傳票時間開庭?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當事人有重大疾病,可以以第(1)點為理由申請延期開庭。如果當事人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納入第(4)點作為延期開庭的理由,需要做的就是寫一份延期開庭申請書,遞交到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們決定是否延期開庭。
二、開庭前準備工作具體有哪些?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送達同級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開庭15日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開庭60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閲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7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0日前通知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閲、複製雙方提交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5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閲、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複印件、照片等證據。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後,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以及提押票等文書辦理提押;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宣告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可以取保候審;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在押,確有必要採取強制措施並符合法律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原裁決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説的,沒有按照傳票的時間進行開庭,那麼一般都是當事人申請了延期開庭,需要等這些事由過去了之後才能重新指定開庭的時間,所以,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這樣法院才能確定是否受理自己的請求,理由不合法法院是不會延期開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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