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後如何財產保全
一、提起民事訴訟後如何財產保全
如果判決中確定應當履行義務的人(被告or第三人)沒有履行判決義務的,原告可待判決送達該被告(第三人)後,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將以下材料遞交一審法院立案庭執行立案窗口辦理立案:
1、執行申請書原件1份;
2、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申請人為法人的: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申請人為公民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
被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信息表複印件1份;
被申請人為公民的:身份證/户口簿/人口信息登記表複印件1份
3、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等)複印件3份,需提供原件核對;
4、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原件1份;
5、被申請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複印件1份;
6、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財產清單1份;
7、授權委託手續
8、填寫《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法院備案文書,按法院提供的模板填寫。
二、財產保全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提供這類案件的證據和申請書,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審核後,按照法律規定判處這類財產保全的辦理。辦理結束後,根據案件的審理結果,判處這類財產保全的歸屬。一旦案件中止的,應解除這類財產的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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