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提起後未起訴怎麼辦
一、訴前財產保全提起後未起訴怎麼辦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有管轄權的法院與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請人向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起訴的,財產保全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覆》(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0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29號)的規定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費一併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訴前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訴前財產保全怎麼確定管轄權
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2、採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管轄: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原則上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這裏需要注意: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與案件的管轄不同。此時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管轄權並實際採取了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此係特殊規定。
(2)申請人起訴也並非只能向採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選擇權。
(3)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對因訴前財產保全而取得管轄權的限制。
3、當事人申請財產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只要有財產都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保全需要繳納保全費用的,保全費用是根據財產金額計算的,財產越多,保全費用也就越高。財產保全費是先支付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費之後實行保全措施,不過最終的保全費用可以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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