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三性指的是什麼?
一、民事證據三性指的是什麼?
1、是指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2、證據的“三性”看似簡單,實際上真正的理解適用是非常複雜的,在法庭上對證據質證主要是圍繞“三性”進行,最終,法院也通過對證據的“三性”進行審查而決定是否採納。
二、具體證據三性規定是什麼?
證據的真實性
1、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2、有時,一份證據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偽造的,但其中的內容卻是不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同樣不具有真實性,即真實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實和實質上的真實兩個方面,兩者出現不一致時,形式上的真實必須服從實質上的真實,質證時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否則,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
證據的合法性
1、該證據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凡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該證據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單位所籤合同,必須蓋有單位印章,一份單位證明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必須具有作證能力和證人資格,等等,各類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總結。
3、證據的來源合法,包括出具證據的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現在:出具證據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所收集的證據,因取證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種不同的證據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來源,在庭審時質證應注意。
證據的關聯性
1、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繫。依據聯繫的緊密程度,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在庭審時,有些當事人對證據質證時講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實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應該講該證據與舉證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
2、每一個案件,都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待證事實因案件而異甚至因案件處於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舉證據來證明不屬於本案應證明的待證事實,才可以講,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在當代社會民事證據在進行審查的時候,我們國家法律是圍繞着證據三性來進行審查的,也就是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以及真實性,主要是其中一個方面存在問題的話,那麼就會予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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