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一、交警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鑑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責任認定
1、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 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4、責任推定。
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處罰
1、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3、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警察部隊執行。
(四)賠償調解
1、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5、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交警對於交通事故有着自己的認知,隨交通事故程度的大小而行使適合的處理流程和程序。通過處理的方式和程序的改變,而更好的解決交通事故。所以説,交警辦案程序是非常嚴格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
命案辦案流程有哪些
一、命案辦案流程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立即立案偵查,對殺人現場進行勘察,提取痕跡物證。與此同時,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審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
-
遇到法官違法辦案,我們應該怎麼辦?
一、法官違法辦案,當事人應該怎麼辦?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
-
公檢法辦案時間要求有什麼?
一、公安辦案期限1、傳喚和拘傳,不超過12個小時;2、留置盤查,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3、監視居住,期限六個月;4、取保候審,期限十二個月。5、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情形外”,公安機關應在二十四個小時...
-
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幾天開庭
一、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幾天開庭?調解不成需要多久開庭,法律沒有規定,但法律對整個訴訟過程規定了相應的時限。在民事訴訟中,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的審限為六個月。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