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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觀要件: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
(二)主體要件:主體為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三)客體要件: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在客觀上表現為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