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途中貨物損毀責任誰承擔
一、運輸途中貨物損毀責任誰承擔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進行了規定: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二、判斷保價條款是否有效應主要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1、締約雙方的地位。法律之所以對格式條款進行限制,目的在於對一些行業、部門因具有一定壟斷、優勢地位,迫使對方簽定不平等條款的情況加以規制。因為如果格式條款提供者處於壟斷或事實上的壟斷地位,則相對人的契約自由尤其是選擇締約對象以及決定格式條款內容方面的自由喪失殆盡,因此應從嚴認定此種情況下格式條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體之間的交涉力量大致相當,對有效性的判斷可以從寬掌握。
2、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在貨物運輸合同中,由於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於所運輸的貨物承擔較大的風險,收取的運費與貨物價值通常相差甚遠,承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在運輸合同中通常都訂有保價條款,目的在於督促託運人及時準確地申報貨物價值,以實現雙方在風險分擔上的公平。這種做法已經成為貨物運輸行業的交易習慣,絕大多數國家貨物運輸法律及國際運輸多邊條約都對此有規定。比如我國已經參加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規定,在行李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別提款權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運人交運托運行李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並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我國法律也不例外,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按照法律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對賠償限額進行約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相關條文進一步明確了賠償限額。
3、格式條款之訂立是否存在有關格式條款無效之情形。
4、是否盡到提示與説明義務。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判斷合理方式,可以綜合考慮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序、提起注意的時間、提起注意的程度這五個因素。“合理方式”在不同情況下其確定的標準是不同的。
如果貨物受到損害了,小夥伴一定要拿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按照正常的情況,誰給弄壞的,就找誰賠償,並且賠償標準按照原價賠償。不過個人建議,如果是比較貴重的物品,還是要進行保價運送的,這樣快遞員也會長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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