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巴掌驗傷能驗出來嗎?
但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打架鬥毆還是比較常見的,有的情況不太嚴重的話,那麼雙方協商解決就可以了,但是有的當事人會進行傷殘方面的鑑定,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巴掌驗傷能驗出來嗎?通常情況下,打一巴掌不是特別嚴重的話,是不會構成我們國家的傷殘的,具體的還需要根據專業機構的鑑定結果來判斷。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巴掌驗傷能驗出來嗎?
對方當事人如果進行驗傷的話,那麼需要根據具體的傷殘情況來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一巴掌是不會造成一些傷殘的,但對於對方的一些損失,還是需要進行民事方面賠償。
二、搶劫罪加重類型
1、入户搶劫。對於“户”的理解。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所謂“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認為所謂“户”除公民私人住宅外,還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供公眾生產、生活的封閉性場所。後一觀點主要認為進入其他公共建築物搶劫,其危害性更為嚴重,因此應予處罰。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所謂公共,即指該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使用。對此,有些人認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不特定的多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單位內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廠學校班車並非是公共交通工具。這一定義來源於對“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實際將特定的多數人和不特定的少數人均排除於公共之外。對於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行為作加重處理,是由於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實施的搶劫對於社會的危害更大,對於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更加嚴重。在刑法將個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予以保護時,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即重視量的多數性。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所謂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以及除銀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參加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用社和保險公司。有的學者將該種情形解釋為搶劫金庫,人為地將上述規定限定過窄的範圍,並不符台立法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户的資金等,如儲户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這實際是將同種數罪作為加重情節處理的典型。多次搶劫是指搶劫次數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搶劫”的適用,並不以每次搶劫行為已經既遂為前提,並且只要多次搶劫行為是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內即可。所謂數額巨大應當認為是指從客觀而言其既遂後的實際所得數額,不應當包括所謂以主客觀原則認定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節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對此仍然存有爭論。作為結果加重犯,上述規定包括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論和實務中均受到認可;同時,由於存在着暴力的手段行為,因此,故意重傷也允許被包容其中。
如果對方當事人申請相應的傷殘等級鑑定的話,那麼專業機構會給出專業的結果,只能夠説一般情況下一巴掌是不會構成相應的傷殘等級的,除此之外,如果因為這個問題造成的一些民事方面賠償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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