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殘疾的侵權賠償責任是怎樣的
一、致人殘疾的侵權賠償責任
殘疾,是指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經過治療後不能完全恢復功能,致使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
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出發,可以把殘疾分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種情況。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致人殘疾的賠償可分兩步進行。在治療期間先按一般傷害進行賠償,在治療終結進行傷殘鑑定後再根據傷殘情況進行殘疾賠償。
殘疾賠償除應先按一般傷害進行賠償外,還應賠償下述幾項費用:
1、特殊治療費
這是指治療殘疾的特殊費用,如安假肢、假眼、假牙等。對於難以計算殘後醫療費用或醫療終結時間的,除個別情況可給予一次性醫療費補償外,一般不作一次性補償,而應根據實際治療的情況逐次補償。
2、殘疾用具費
這是指殘疾者為方便生活、工作購買殘疾用具而支出的費用。常見的殘疾用具有輪椅、枴杖、助聽器等。
3、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他人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致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
殘疾者由於勞動能力的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必然導致無收入或收入水平低,因此,致害人應對受害的殘疾者給予生活補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助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二、義務幫工人受人身損害的責任
就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傷害和被第三人侵害兩種情形,法律有如下規定:
(一)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
1、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幫工人已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被幫工人應當在受益的範圍內對幫工人予以補償。
(二)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第三人侵害的。
1、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2、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或沒有賠償能力,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助;
3、在第三人不能確定時,是指第三人下落不明,那就不列其為當事人;第三人確定但沒有賠償能力的第三人與被幫工人為共同被告。
上述就是對致人殘疾的侵權賠償責任的詳細介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具體分為了三種情況,一般損害、傷殘、致人死亡,不同的損害情況意味着不同的賠償責任。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雅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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