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有哪些特徵,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
一、什麼是人身權?
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上所體現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的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侵害人身權,是以人身權為侵害客體,直接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人身權有哪些特徵?
1、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是人身權利。
2、侵權行為須造成人身傷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損害。
侵害生命健康權,必然造成人體傷害甚至死亡的後果;侵害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必然造成人格利益的損害後果;侵害榮譽權、配偶權等身份權,必然造成身份利益的損害後果。
3、侵害後果有的可以用金錢計算損失,有的不能用金錢計算損失。
侵害人體造成的傷害,有些損失可以用金錢計算,如醫療費、誤工工資、生活補助費、喪葬費等;有些損失不能用金錢計算,如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等。侵害名譽權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多數損失是不能用金錢計算的,但如名稱利益、肖像利益的損失,也可以用金錢計算。
4、侵犯人身權既可以發生在主體存續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主體資格取得之前或喪失之後。
三、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
目前,關於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損害賠償的規定較為分散,不同的規定之間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二是損害賠償標準計算不科學,在司法實踐中無法體現出法律的公正性。
1、關於賠償費用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損失、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關於能否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依據作出了規定。依照這一規定,大部分人身權利和特殊的財產權利(如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到損害時,當事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9條,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
根據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國法律僅僅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應當考慮的因素,而沒有給出具體的數額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會出現數額差別很大的情況,再加上各地的生活水平相差比較大,因此,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差別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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