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員肖像權受到侵犯怎麼辦?
公安機關在辦案的時候,發現犯罪嫌疑人後,為了防止其逃跑,通常會採取強制措施,比如拘留、監視居住等。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間,也是享有正當人身權利的,其肖像不能隨意使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那麼,被拘留人員肖像權受到侵犯怎麼辦?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被拘留人員肖像權受到侵犯怎麼辦?
侵犯肖像權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造成的影響,只能要求民事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如何判斷肖像權是否受到侵害?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8]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綜上所述,由於辦案人員違反規定,導致被拘留人員肖像權受到侵犯的,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家屬或者律師向辦案人員主張賠償,或者請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當然,辦案人員出於偵辦案件的需要,合理使用被拘留人員肖像的,不構成侵權,其不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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