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違約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存在合同之債的關係,且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
2、損害人格權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3、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的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是否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應當考慮幾個方面,一方面是損害後果的嚴重性和持續性,另一方面是精神痛苦的嚴重性,即已經超過一般人的容忍限度。
4、受損害方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鑑於《民法典》未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首先,綜合考慮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程度、合同價值、違約的收益、違約的具體情節、違約人的經濟能力、當地社會經濟水平等因素,合理、恰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其次,堅持過失相抵規則。守約方雖然受到了精神損害,但也考慮其是否採取了減輕損失的適當措施,若守約方沒有履行防止精神損害擴大的義務,則不能向違約方要求賠償擴大部分的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於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於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損害賠償只能由侵權責任中的受害人才能提出請求,違約責任的守約方則不能提出。於是就形成了在當事人提違約責任更有利的情況下,為了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卻只能請求侵權責任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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