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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因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因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產品質量糾紛是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包括經濟合同中的質量糾紛,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侵權糾紛,因行政機關處理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爭議等。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主要途徑有: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行政單位處理、仲裁機構的仲裁以及人民法院的訴訟。

1、協商是由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自行商量解決,通常當事人之間要達成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

2、調解是企業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居中調解,依照法律規定合理解決糾紛,保護用户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仲裁是經濟仲裁機關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凡是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請仲裁。

4、訴訟是通過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解決產品質量糾紛。通過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是各國通用做法。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最具權威性。如當事人各方不願協商、調解和仲裁,或者仲裁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訴訟解決糾紛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1)起訴和受理。提起訴訟的人稱原告。原告起訴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原告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係。二是有明確被告,即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後,依法進行審理,對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審判。案件決定受理後,開庭前人民法院要做好準備工作,包括髮送起訴書副本,審閲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更換或追加當事人等,準備就緒,通知開庭。

開庭審理經以下步聚:一是準備開庭,二是法庭調查,三是法庭辯論,四是法庭調解,五是合議庭評議,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所做的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執行。如果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了判決內容,就不必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糾紛,雙方就需要及時的進行解決並賠償,如果對賠償有任何不滿意的,那麼也是可以多方面的收集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快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標籤:處理方式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