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都收集什麼證據,該如何蒐集這些證據?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因遭受到他人誹謗使自己的榮譽權受到損害的,被誹謗者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誹謗者由於我國對誹謗罪的認定採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起訴誹謗罪的原告需要對被告的誹謗事實進行舉證。但是很多朋友反映,不知到“誹謗罪都收集什麼證據,該如何蒐集這些證據?”。所以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信息,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誹謗罪證據收集和誹謗罪有關的材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收集的途徑和方法:
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證據多由受害人自己收集,上述八類證據中,受害人可以收集到的除(五)、(六)、(七)外,其他都能夠做到的:
1、最為方便快捷的是視頻音頻資料的收集,比如加害人在正在捏造並散佈受害人的虛假事實時,可以用手機或其他錄音設備偷偷進行錄音錄像及拍照;
2、邀請聽到的人作為證人,跟他們聊天時可以將話題引入你需要的內容,並進行錄音固定成證據;收集加害人散佈謠言的文字材料;
3、收集受害人自己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和事例等。
構成誹謗罪,首先需要誹謗事實是徵收存在的,且被誹謗者因為該誹謗而使自己的榮譽權收到了損害。誹謗罪都收集什麼證據,該如何蒐集這些證據?根據小編所整理的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被誹謗者在蒐集證據的時候,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誹謗者是通過怎樣使得自己的榮譽受到損害的,都有那些人能證明該誹謗事實的存在,更重要的是拿到該證人的證詞,最好該證人能上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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