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名譽毀謗

公民的名譽權是否包括隱私權?

一、公民的名譽權是否包括隱私權?

公民的名譽權是否包括隱私權?

名譽權不包括隱私權,雖然隱私權與名譽權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繫,二者都是與精神利益有關但不體現直接財產內容的人身權利,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有時會導致名譽權受損害的結果,但並非所有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而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可能包含了侵犯隱私權。二者是相互獨立的民事權利,主要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除了公民之外,也包括法人。法人名譽權的好壞直接影響它的對外交往及經濟利益。而由於隱私權的宗旨是保護個人的內心安寧不受攪擾,法人則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功能,不存在精神上的愉悦和痛苦問題,法人雖然也有不宜公開的祕密,但這屬於商業祕密的範疇,而不是隱私權的內容,所以法人不能享有隱私權。

2、性質不同。名譽權是權利主體就自己的社會評價所享受利益的權利。而隱私權則主要是指權利主體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取和公開,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權利。

3、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一般是採取無中生有,侮辱、誹謗等方式貶損他人的人格,從而使其名譽受到損害;而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則多為非法獲取、擴散有關他人私生活的事實,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從而他人的內心安寧受到攪擾。前者散佈的是虛假的情節,後者披露的則是真實的情況。

4、侵權結果不同。對他人名譽的侵害,肯定會造成人格的貶損、名譽的降低;而對他人隱私的侵害,則未必造成名譽的降低,有時甚至會提高他的聲譽。例如,某夫婦自幼收養了一個父母雙亡的孤兒,為了孩子的心靈不受創傷,他們一直對其隱瞞這一事實。一位知情者違揹他們的意願把這件事向社會披露,這顯然是侵犯了這對夫婦的隱私,但他們的名譽並不會因此受損,而可能會得到社會廣泛讚揚。

5、處置權不同。隱私權包括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悉或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項內容,其中有關個人信息的保密並非絕對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將其公佈於眾,也可以授權他人公開發表,也就是當事人可以放棄這部分隱私權;而名譽權的中心內容是社會對當事人的評價,這一權利是不可放棄的,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貶損自己的名譽。

6、責任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方式,而侵害隱私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

二、侵害名譽權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併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説,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侵犯名譽權的種類是非常多的,特別是公司企業在對當事人的姓名權或者肖像權的使用上,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和授權,否則就構成了侵犯名譽權的情況,具體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要求公司企業對進行進行賠禮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