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法律法規有哪些?
城市化也讓中國的各個發達地區高樓建築不斷林立,但公民素質卻沒有隨着經濟的發展而隨之提高,使得高樓在現實中出現了許多本不應該出現的安全威脅,可能高樓住户隨後的一個丟棄動作就會直接導致行人的生命受到威脅。一起來看看高空墜物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高空墜物法律法規有哪些?
(1)“ 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 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計算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至29條相關規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由於高空墜物在頻繁出現的事件較晚且處理方式也比較少,所以法律在調整這種危險行為的方面沒有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但是高空墜物造成的人身損害卻是客觀事實,所以目前我國仍然以侵權行為對高空墜物進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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