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當中規定高空墜物找誰管?
一、法律當中規定高空墜物找誰管?
高空墜物是屬於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但是,當高空墜物這種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如果想要維權並不能直接去縣規劃局找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還是得報案,可以通過派出所的調查確認侵權人之後,自己提起民事訴訟維權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二、受害人遇到高空墜物如何維權?
受害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就要確定侵權責任主體、侵權行為與損害間的關聯性、損害後果。當發生高空墜物造成損害的,受損方應該首先保存好現場,並及時報警。在警察到來前,對於現場遺落物,最好保存原地不動,防止遺落物上存有的手印等證據特徵被破壞,同時注意聯繫目擊者,確定有關證人。警察到現場後,由警察處置現場,並查明遺落物的丟棄者,確定事故責任人。受傷者進入醫院救治,儘量向醫生進行詳細描述,對砸傷事件要有明確記載。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目前,高空墜物可以遵循的法律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物業管理條例》等。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能確定侵權責任人的,可以直接協商或起訴主張相關損害賠償。侵權責任人不能確定的,這就需要結合發生高空墜物的地點,以墜落物週轉建築物的高度等因素綜合判決排除不是侵權責任人,以此來確定可能的侵權責任人。
現實生活當中高空墜物一旦發生的話,對於相關受到傷害的人員來説的話必須要保護好自己,其次就是需要蒐集相關的證據證明具體侵權,誰知獲得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承擔,都是由具體侵權人來承擔的,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那麼有可能加害的人都需要承擔公平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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