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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整棟樓的居民都要負民事責任嗎

高空墜物傷人並不是整棟樓都應當承擔責任,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高空墜物,整棟樓的居民都要負民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