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違法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高處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原則應為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承擔過錯,並承擔民事責任”。那麼高空墜物的審判也將採用無過錯原則來保護受害者。推動案件順利開展。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
民事責任,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典》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二、高空墜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 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繫;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高空墜物是特殊的侵權的違法行為,高空墜物是建築上的物體墜落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者造成他人的財產受損的侵權行為,作為侵權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在賠償的問題上有爭議可以起訴解決。高層是嚴禁住户隨意往樓下扔東西,但是有些高空墜物不一定是人為導致的,由於自然力導致建築物上的懸掛物墜落砸傷了他人,這種情形作為業主同樣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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