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過失傷害罪的規定是什麼?
高空拋物是否屬於故意傷害罪,要根據其犯罪動機而定,存在故意傷害的情節就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相關法規可知,高空拋物視情節嚴重者可分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若沒有傷害到行人,按照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若有行人受傷按照故意傷害罪者故意殺人罪,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1、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構成高空拋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在高空墜物方面,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5、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人民法院將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依法公正穩妥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範作用,依法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推動其進一步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更好發揮應有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若導致行人受傷或者死亡,要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來判處,高空拋物本就是很危險的行為,容易對他人或者公共的財產造成損壞,更可能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死亡,要根據犯罪事實後果來判決,此時我們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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