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防高空墜物措施主要有哪些
塔吊防高空墜物措施主要有哪些?
建築工地高空墜物預防措施:
1、建築工地高空墜物事故多發生在各類登高作業、腳手架作業、塔吊作業、外用電梯安裝作業及空口、臨邊作業時。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預防高空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應視具體情況配置護欄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並在施工中嚴格按照組織設計實施。
2、高墩、架樑施工等高空作業項目施工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高空作業安全設施必須進行嚴格的設計檢算,嚴格按設計進行安裝,並符合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高空作業超過3米以上者必須系安全帶,必要時設置防護網等防落設施。
3、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發現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從事高空作業,嚴禁高血壓、心腦血管病人登高作業,嚴禁酒後登高作業。大橋墩身施工模板、腳手架及支架均採用纜風繩加固;高空作業人員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準備齊全。
4、所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和安全預防教育,特種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上崗前必須依據有關規定能夠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必須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技術交底,同時受教育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5、施工現場必須在相應部位、按類別,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誌張掛,夜間設紅燈示警。六級以上大風,為確保施工人員、設備的安全,應停止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必須設置高空墜物預防措施,並符合JBJ80-91《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按照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實行三級管理。
7、物料提升機、施工外用電梯、塔吊在安裝前必須編制安、拆施工方案,設備主管負責人、項目主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對施工方案進行審閲簽字後,上報公司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審核,再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簽字,方可實施。物料提升機、施工外用電梯、塔吊安裝完畢後,在使用前施工單位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作業。
8、施工外用電梯各種限位必須靈敏可靠,樓層門必須設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防護措施,電梯上下運行行程內必須保證無障礙物。電梯轎箱內乘人、載物時,嚴禁超載,載荷應均勻分佈,防止偏重。施工外用電梯應有完好的停層裝置,各樓層要有明確信號和樓層標記。
9、其他高空墜物預防措施:如電梯井口、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及各種臨邊防護,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防護設施應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封閉必須嚴密。設置一道安全平網,安裝拆卸電梯井內安全平網時,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安全帶。
塔吊這是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當中必不可少的高空作業之一,有的時候,塔吊本身可能就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隱患,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突然坍塌的這種實際案例不是沒有。各種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是在施工之前就要提前的擬定好相關的方案的,施工現場發生的高空墜物而引發的惡劣後果,不是相關人能輕易承擔的起的。
-
高空墜落物傷人責任怎樣劃分
律師解析:高空墜落物傷人責任的劃分,由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承擔責任。或者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人以及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
高空拋物事件怎麼處理
律師解析:高空拋物事件處理: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
-
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1、責任主體確定①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②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
工地高空拋物罪會被判什麼罪名
一、工地高空拋物罪會被判什麼罪名高空拋物罪可能被判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故意傷害罪、又或者是故意殺人罪定罪。關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