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車責任劃分是怎樣?
高空墜物砸車責任劃分是怎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責任人的定義: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對於高空拋物,首先,如果能夠找到具體是哪一户業主實施的拋物行為,家屬可以直接起訴該位業主及物業,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
實際情況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拋物的行為較隱蔽,難於發現,行為持續時間短等,即使有監控攝像頭,也難於發現實施拋物行為的具體業主信息,但是死者受傷的事實是存在的。故為了維護死者的合法權益,只有要求物業承擔大部分責任,然後由不能排除責任的各位業主共同承擔部分責任。
高空拋物是法律中比較罕見的“法律責眾”責任。凡是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均要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給予補償。這是出於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避免受害人受到“二次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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