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校園暴力應該怎麼解決?
一、近幾年校園暴力應該怎麼解決?
近幾年校園暴力應該可以通過報警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1、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羣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至人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等。
2、同學間以保護、借錢為名向同學勒索財務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財務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搶奪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二、我國校園暴力刑罰規定是什麼?
現在還有些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 正義。
在當代的社會近幾年是比較常見發生暴力方面的一些犯罪行為,尤其是在校園裏也經常可以看到有校園暴力的產生,一旦存在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應當及時的向學校反映情況。同時還需要採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權利,比如説可以採取報警等相關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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